材料一:“国会是资产阶级和地主控制的,因为按照宪法规定,必须有一定财产的人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高法院曾多次帮助美国资本家,宣布工人罢工为非法,残酷地镇压革命的工人。……这部宪法(1787年宪法)保障了美国有产阶级的利益,它可耻地保存奴隶制度,把种族歧视固定下来,使广大的劳动者失去了起码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它所宣布的‘自由’为的是种植主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巩固,实为剥削的自由”。
——摘自《世界近现代史》(高级中学课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8年版上册
材料二:“美国宪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宪法所确立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共和制等原则,为美国在此后两百多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也为后来许多国家所效法。美国开国元勋们的初衷并非设计一个完美无缺的国家制度,他们当时关心的是如何建立一个有效但又受到约束的政府,以挽救危机中的邦联。1787年宪法……因此带有一些明显缺陷。例如,在奴隶制问题上,虽然宪法明确阐明了主权在民原则,但在宪法批准后,只是拥有一定财产的白人男性才有选举权”。
——摘自《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选修Ⅱ)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比较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个版本的教科书对美国政治制度所持态度有何不同,并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出现态度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辛亥前后,人人言变法,人人言革命,太重视了制度,好像只要建立制度,一切人事自会随制度而转变。后代人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已往的各项制度,那只能说是一种时代意见,但我们不该单凭时代意见来抹杀已往的历史意见。我们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该重视其地域性。推扩而言,我们该重视其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该项制度获得成立而推行有利,但在另一国家与另一地区,则未必尽然。正因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我们讲论中国历史上的历代制度,正该重视中国历史之特殊性。若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像我们当前学术界风尚,认为外国的一切都是好,中国的一切都要不得,那只是意气,还说不上意见,又哪能真切认识到自己以往历代制度之真实意义与真实效用呢?政治只是全部文化中一项目,我们若不深切认识到某一国家某一民族全部历史之文化意义,我们很难孤立抽出其政治一项目来讨论其意义与效用。
——摘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835年)以一位法国人的眼光去对美国的民主制度加以评判。他考察美国民主制度所采用的是比较和借鉴的方法。虽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是最好的民主国家,但他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美国的民主制度来发展法国的民主制度。美国的民主表现在多方面,包括身份的平等、公民的自由精神和自由理念、公民的民主精神、民主理念。依照托克维尔的观点,有助于美国维护其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自然环境(地理环境)、法制和民情。法律和民主是美国人民的两大主心骨。美国人极其爱他们的法律,就如同爱他们的父母一般。
——摘自向文翰《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得到的启示》
逻辑方法中的归纳,是从大量个别现象中概括出一般性认识的思维方式。对多种事物、现象抽取其共同之处加以概括,形成用以表达这种共同性质的概念、范畴、命题、论述等,即为归纳。下表归纳正确的是( )
材料:汉密尔顿在美国宪法制定和批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指出“真正的自由既不能在在专制制度中找到,也不可能在极端的民主中实现,而是存在于这二者的中间形式之中”。这样“联邦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已具有大郡主国所有的优点”。汉密尔顿将各自都拥有主权的联邦称为“政治上的怪物”,建议“中央政府可以宣布各州法律无效,享有否决权,州政府首脑由中央政府任命”。他认为在代议制政体下,人们对行政权的限制非常仔细,司法权的界限又很明确,由此,立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应作明确的法定限侧制,还应将立法机关本身分为不同的单位。他强调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门成员的薪俸要依法固定,使他们在公职报酬方面尽可能少地依赖其他部门的成员。与此同时,他主张总统对立法部门的提案与决议享有否决权,可以连选连任,既是行政首脑,又是国家元首、陆海军总司令。
——整理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
“1787年宪法所构建的权力结构体现‘制约与平衡’的原则。总统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对国会负责。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其中众议员根据各州人口比例选出。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每五个黑人中有三个获得选举权,但没有废除奴隶制度,从而给这部宪法打上种族歧视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