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传统文化对廉政文化建设极端重视,廉政文化在中华文明史上源远流长。“民为邦本”构成了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思想基础,勤俭朴素是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作风基础。御史纠察官邪,肃正朝纲,谏官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制度相对完善,监督思想独步世界。在有关廉政的法制和道德的共同作用下,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优秀的政治品质和高尚的操守气节的清官廉吏。中国古代廉政思想与文化的积极作用十分明显,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
——摘编自陈传伟《比较视野下中国特色廉政文化构建》
材料二:为避免文官队伍滋生腐败,滥用职权,西方各国制定了文职官员必须遵守的各项严密规定,如官员经商、兼职,接受金钱、礼品馈赠等,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政府官员同经济界是完全脱钩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消除了官员以权谋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普遍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制度。严格考核、督察,也使入门后的文官人员不敢懈怠。行政活动必须公开、透明,以有利于监督机构有效监控,它们从法律、制度上赋予社会公众、利益集团、新闻媒体严格监督政府的权力。还实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此稳定文官队伍,使其工作尽心尽职,无非分之想。
——摘编自时聪《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廉政机制及其借鉴启示》
材料一中国传统监察体系中一般存在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谦两个系统,两者皆出于权力制约的目的而产生。相较而言,前者是君主的耳目,重在制约臣下,地位更为重要;后者主要是对君主提出意见和建议,多是制约君主,地位低一些。这二者在先秦时期就已并存。秦汉时期重御史监察而轻谏官言议,谏官的设置具有任意性且很不固定。汉代谏官的职位及数量仍不固定,谏议大夫、光禄大夫等多兼职行使谏议职权。东汉时期,谏官相对固定下来,归属侍中寺。魏香时期侍中寺改为门下省,掌管封驳、奏事和谏诤。
——摘编自赵晓耕、刘盈辛《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反思》
材料二明代在前代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监察体系。在中央以都察院为核心机构,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监各道”,十三道监察御史“出则退视方岳,入则弹压百僚”。以都察院为核心的监察机构,自设立之初,就明确定为天子“耳目之司”,专司风宪,负责侦缉臣下奸邪,“宣上德,达下情”,以广天子聪明之德。明代中叶之后,监察体系弊端丛生,握有监察大权的御史不断卷入政治争斗之中,甚至沦为党争的工具,背离了选用御史的初衷,极大损害了监察系统的权威,也使明代官僚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监督、自我净化的能力,最终滑向衰亡腐朽的深渊。
——摘编自刘祥学《从御史选用制度的演化看明代政治走向》
——摘编自朱寒冬《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特点发微——读<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材料二明成祖时期,为协调地方事务,开始派遣都察院的都御史、御史担任巡抚。巡抚可以监察地方,同时也处理朝廷指派的其他事务;事毕还朝。明朝中后期,巡抚已经“总领一方,凌驾三司”,职权扩大到军政、民政各项事务。同时,巡抚又“带风宪之衔,不独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无不可入告”。朝廷也逐渐允许巡抚开府建衙,携带家眷常驻地方。此后,巡抚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地方官员的利益,对地方的监察职能逐渐减弱。到了清代,督抚制度完全固定下来。
——摘编自史云贵《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等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由御史监察、谏官言谏两大系统构成。秦汉时御史受丞相或少府节制,东汉开始,御史台逐渐独立出来,至宋代,御史的任用由皇帝亲自选用,不许宰执推荐。秦汉时御史尚有不纠三公的规定,至两晋南北朝,御史中丞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劾。迄于明清,特别还增加了对所谓“学术不正者”的举劾权。清朝更是明确规定,科道官的重点纠劾对象是“王公、贝勒”。西汉侍御史和刺史品秩为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唐代的监察御史为正八品上,但有权监督六部尚书。与此相反,言谏组织不断萎缩,元代干脆取消谏院。中国历朝都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监察法规,如汉代的《刺史六条》,清代的《钦定台规》等。
——摘编自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
材料二
——摘绵自李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的制度设计变迁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监督的历史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