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为了论证以法治取代礼治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对于法的概念等进行了探讨。慎子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韩非也认为只有“去私曲,就公法”,才可以“民安而国治”。
——摘编自张晋藩《法尚公平:中国古代的法治追求》
材料二 自秦以来,中国二千年的法律是“为上而立”的,是专制帝王用来“驱迫束缚其臣民”,使臣民“恐怖慑服”的“防奸”手段。他强调政府应该为民立法,这样才合乎“天理人情”,才是“治国之法”……“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
——摘编自严复《法意》(1909年)
材料三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摘编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
材料:史料中的李鸿章
李鸿章(1823~1901),本名章铜,字渐甫、子黻,号少荃(一作少泉),安徽省庐州府(今属合肥市)人,晚清政治家、外交家、军事将领,清末重臣。李鸿章经历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四朝,是晚清社会的重要人物,对晚清转型时代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影响深远。通过对其留存的相关史料进行研究,更能清楚地了解认识李鸿章。下表是研究李鸿章的部分相关史料。
史料1 | 《钦定剿平粤匪方略》编自道光三十年(1850年)至同治五年(1866年)奏报、上谕 |
史料2 | 《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编自咸丰十一年(1861年)至同治十三年(1874年) |
史料3 | 《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编自光绪七年(1881年)至光绪十年(1884年) |
史料4 |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编自光绪元年(1875年)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
史料5 | 《请设铁路公司借款开办折》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
史料6 | 《义和团档案史料》1959年出版 |
史料7 | 《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1992年出版 |
——整理自《中国近代史料在近代史研究中的运用》等
·政府田赋收入占财政收入比例由25%降至21% ·官办企业由年均增长14.5%降至3.81% ·政府明确规定各种大礼服、常礼服,大礼帽等“料用本国纺织品” ·“今兹共和政体成立,喁喁望治之民,可共此运会,建设我新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