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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923 年北洋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法官的兼业禁止原则:平政院(行政法院)评事在任职期间,不得加入政治组织,不得在国会或地方议会任议员,不得任律师,也不得作为商业执事人。这一规定( )

    A . 强调了法律保障个人的权利 B . 顺应了司法近代化的需要 C . 初步奠定中国法治建设基础 D . 推动了近代律师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