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朝代 | 南方 | 北方 | ||
人口(户) | 占全国户口比例 | 人口(户) | 占全国户口比例 | |
西汉 | 2470685 | 19.8% | 9985785 | 80.2% |
唐朝 | 3920415 | 43.2% | 5148529 | 56.8% |
北宋 | 11240760 | 62.9% | 6624296 | 37.1% |
——杨远《西汉自北宋中国经济文化向南发展》
材料二 北宋后期,科举考试采取南北分卷的制度,特许北方五路分别考试,单独录取以维持南北地区间取士人数之大体均衡。明朝宣德年间,科举考试正式实行南北分卷录取制度: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归入南卷;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归入北卷。一些文化较落后、士子登第困难的地区归入中卷。每录取百人,南卷取55人,北卷取35人,中卷取10人。
——摘编自《明史·选举志二》
材料三 据统计,北宋进士全国有9630人,其中南方诸路占95.2%,北方诸路仅占总数的4.8%,这种悬殊局面引发了南北政治矛盾。元朝皇庆二年(1313)恢复科举制度后,将考生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种,在乡试会试中,蒙古人和色目人只试二场,内容比较简单,汉人、南人试三场,内容则相对深一些。元朝规定全国选乡试合格者300人赴会试,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75人。元朝采取的是种族与区域配额相结合的取士政策,具有民族歧视色彩,但也是考虑到不同民族和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而作出的规定,这种区别南北汉族士人的做法是后世科举实行区域配额的开端。
——摘编自刘海峰《科举取才中的南北地域之争》
材料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颁布,在政府、士绅等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征用族产,改造乡村中原有私塾、庙宇等设施,乡民集资兴学等手段,新式教育进入中国乡村社会。庙产兴学成为一股社会潮流,弥漫全国。山东《泰安县志》记载当时该县共有学校348所,其中93.68%的学校校址设在原来的道观庙宇。但是却出现破坏、劫掠新式学堂,攻击与新式学堂相关人员的“毁学”行为,见下表。
表51904—1909年间典型“毁学”事件一览表
——整理自东方杂志、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
结合所学,对材料中所述现象进行阐释。(要求:紧扣材料,论从史出,逻辑严密,表述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