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 | 公元前18世纪统一两河流域 | 建立君主专制制度 |
波斯帝国 | 公元前6世纪征服两河流域 | 国王是国家最高主宰,地方实行行省制 |
亚历山大帝国 | 公元前4世纪末,灭波斯帝国 | 宣布君权神授,军政大权集于一身,地方实行行省制,推广希腊文化 |
材料一第五表凡以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七表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荫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部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九表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注: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以下,减一等。
——《唐律硫议》
材料三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一一《孙中山全集》
材料一法律在两河流域的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据英国学者萨格斯统计,在迄今所发现的楔形文献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在苏美尔文献中占 95%左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得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成为两河流域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木颁布的《乌尔纳木法典》是迄今发现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开创了两河流域成文法典之先河。影响最大的法典当属《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由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涉及诉讼程序、盗窃、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方面,是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摘编自关颖、唐韵娣《欧洲文化源流》
材料二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不过英国至今并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其宪法的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侧。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无论其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还是不成文的惯例和判决,都是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积累,逐渐定型、完善的。 新的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旧的宪法渊源,而是对旧的渊源的继承和充实,使其能够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摘编自《外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