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之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如此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