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悼与耄(幼童和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 | 《唐律疏议》:“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
《孝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唐律疏议》:“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徒刑,流放);告(发)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 |
材料 人们试图从不同视角认识历史,下表是学者们对中国古代部分王朝特征的不同看法。
王朝 | 特征 |
汉 | 豪民社会;儒法国家 |
唐 | 律令社会;世界帝国 |
宋 | 科举社会;租佃社会 |
明 | 市民社会;白银时代 |
清 | 士绅社会;“大一统”王朝 |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知识,围绕表中王朝的一个或多个特征,提出自己的见解(赞同、质疑、修改皆可),并加以阐释。(要求:见解明确,持论有据,表述清晰。)
材料一 狱有死囚,岁夕,撼行狱,愍之,曰:“卿等不幸致此非所,如何?新岁人情所重,岂不欲暂见家邪?”众囚皆涕泣曰:“若得暂归,死无恨也。”撼悉开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咸谓不可。撼曰:“此虽小人,义不见负,自为诸君任之。”至日,相率而还,并无违者,一县叹服,号曰圣君。
——《晋书·良吏曹撼传》
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旧唐书·太宗本纪》
材料二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新唐书·刑法志》
材料三 表4唐太宗与宋代若干时期大赦情况对比
——据《历代刑法考》和《宋史·本纪》等整理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代有“禹刑”。周穆王命吕侯制作《吕刑》。春秋时期出现了《刑鼎》 《刑书》 《竹刑》。战国时魏文侯命李悝制定《法经》,秦朝时《法经》被发展为《秦律》。汉高祖命萧何参照秦律制作了《九章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新律》和《北魏律》为代表。唐代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唐律继承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熔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律条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十恶依次为谋反、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 “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 《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也是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深刻影响着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现在保留下来的早期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法律碎片本质上都是习俗, 尤其是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宣称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大部分的法律与商业财产的变动有关。一般来说, 当一个人被他的邻居认定有罪时,他将通常受到若干经济惩罚,同时还需上缴给政府一定的罚款。如被他人杀死,则罪犯必须按照法律赔偿被杀者人身估计价值。百户法庭每月至少开庭一次,判决应该通过百户区所有自由民的同意。法庭可以根据他人呆证宣告被告无罪,条件是必须找12个亲戚或关系密切的邻居来为他的誓言作证。10世己阿尔弗雷德统一英国,发布3个法令,但能否得到执行,还是有赖于地方社会共同体的司意。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法制史》
根据材料,分别概括中国古代和英国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