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古巴比伦人具有很强的契约观念 ②契约在古巴比伦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古巴比伦人任何事情都订立契约 ④契约有利于明确从事活动中的责、权和利
相关记载 | 出处 |
“且言城内外诸铺户,每户专凭行头于米市作价,径发米到各铺出粜,铺家约定日子支打米钱” | 吴自牧《梦粱录》 |
“今后客盐入京,并于市易务中卖。本务依市价收买……愿立限赊请者听”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商贾贩卖,例无现钱。若用现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所除,然后计算得行,彼此通济” | 《苏东坡全集》 |
材料
释文: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惮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二十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亻,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 惮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 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 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 即惮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 它如约束。 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季卿、于程式、于伯先、于图、左巨、单力、于稚、锜中卿、左□□、于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注:大意是某乡侍廷里25户共同集资六万一千五百文,买田八十二亩。 约定以其每年收益帖助当年里中因家訾较多,次当为里父老者。 该人若因户訾降低,不再担任里父老,就应将田土转交给次当为里父老者。 里父老若物故,则传其继承人(继为户主,继为里父老者)。 如果里中立约人中,家訾皆不够格当里父老,则该田即由祭尊于季、主疏左巨主持出租该田土。
——据杨际平《我国古代契约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张金光《有关东汉侍廷里父老禅的几个问题》整理
——摘编自葛金芳等《宋代“钱荒”成因再探》
材料二:针对钱荒的现象,唐代政府除努力增加铸币量外,还实行铜禁和钱禁,“除铜镜外,一切不得买卖私造(铜器)”,不得销融钱币,“所有私贮现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同时,唐代政府又“禁钱不得过岭南”。此外,唐政府还努力维持钱帛并用的复本位货币制度,鼓励用帛支付。到了宋代,政府又发行交子、会子以缓解钱荒问题。但直到明代白银货币化之前,钱荒问题一直存在。
——摘编自徐恒泰《唐代钱荒刍论》
类别 | 数量 | 内容 |
人口买卖文书 | 13件 | 买婢券,买奴券,妇女和逃亡者等买卖文书 |
其他买卖文书 | 4件 | 买棺约、卖驼券、买布券、买毯券等 |
借贷文书 | 5件 | 贷糜文书、贷粮文书和举锦券等 |
租佃契约 | 3件 | 葡萄园、土地租赁 |
其他租赁文书 | 2件 | 房屋、蚕桑、马、牛等 |
雇佣文书 | 2件 | 雇人耕糜事、雇沙弥放羊文书等 |
记账文书 | 5件 | 出受麦账、货薄、便物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