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朝的“庸”制和两税法归并“庸”制,是中国古代力役制度从现役为主向征收代役金为主,并逐步将代役金归并入田亩税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作用的重要步骤,成为后世诸多王朝役法重大改革的龟鉴。
——陈明光《论隋唐五代税收史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材料二 王安石在新法系统中的尝试与广泛应用,产生于思想观念与创造力极为活跃但又积弊重重的北宋中后期,既有偶然性又有其必然性。他开启了新的经济与财政模式,并以货币运作为导向。常平新法执行青苗钱借贷,在还贷时,政府虽然设置货币与实物双选可能性,但通过极为低廉的“粮食基准价”设定,驱动农民选择货币还贷。……免役法则由农业生产领域深入基层劳役领域,进一步拓展了这一趋势的广度与深度。
——俞菁慧《王安石变法中国家经济与财政行为的货币化导向——基于青苗、免役二法的考察》
材料三 财政体制与政治体制虽同属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容,但财政体制遵循民主与分权原则……而蒋介石在党、政、军都拥有最高权力,而且行使权力时“很少顾及正式的指挥系统”。1928—1933年宋子文担任财政部长期间,财政部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正常权限常受蒋介石干预,如裁减军费、集中预算管理、严格财政约束和压编开支等,都收效甚微,财政制度安排部分失效……宋子文最终被迫辞职。继任的孔祥熙任职长达12年,期间大肆任用亲信,排斥异己,严重损害了财政系统的运转绩效。
——焦建华《南京国民政府前期财政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冲突》
材料一:1864年上海租界成立了中国近代第一个会审机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并由上海道台与英国领事会商组织正式法庭,通过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根据章程,会审公廨为中国的司法机构,由上海道台派一名同知主持……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到案者,必须由领事或领事派员会审。章程严格限制了会审公廨的管辖权和陪审官的权限。
1911年武昌起义后,由于会审公廨的谳员逃匪,驻沪领事团趁机接管了会审公廨并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改组,改组后会审公廨谳员由驻沪领事团任命,其薪俸亦由领事团拨给;司法管辖权限大为扩充;取消上诉程序……
民国政府成立后,中方多次要求会审公廨恢复到辛亥革命前的状态,这种努力在国人的请愿、上海总商会的推动及中外政府双方的照会上乃至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的提案中都有体现。但由于西方国家的阻挠,没有取得多大的进展。
——摘编自陈策《上海公共租界法权变迁问题研究》
材料二: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展了修订新约运动,其中取消领事裁判权是一重点。南京政府与英美等国展开多次谈判,于1930年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内由会审公廨演变而来的上海临时法院,达成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初步协议。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鉴于中国战争的重要地位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呼声,1942年中英、中美达成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协议,直到1943年中国似乎从形式上脱离了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桎梏。
新中国成立后的有关案件管辖的法律成果凸显了国家主权的司法自治原则,使中国涉外法权回归正统。
——摘编自胡燕《中国涉外法权变迁史研究》
材料一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合作社运动方呈复兴之象。各省市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指导合作社工作,国民政府也于 1934 年颁布《中华民国合作社法》来进行规范。 1928年,中国合作学社、中国合作运动协会等民间研究机构成立,从事合作事业的宣传、指导及调查研究等工作。 同时,中外私人合作团体热心指导我国人民设立合作社。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采取许多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社数和社员数年年有所增长,但合作社覆盖面仍然很小,并且各地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其所起作用是很有限的。 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的解放区大力推动合作社运动和合作社的发展。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为了反对敌人的封锁和扫荡,建立独立的经济,恢复和发展生产,保障人民生活,都大力支持合作社经济。
——摘编自张念瑜《民国时期合作社发展的得与失》
材料二
(改革开放后)农民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领广大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同构成了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渠道。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地实践的不断丰富,农民合作社这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称谓也在不断变化,由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演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推动下,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作社的最大区别,也是中国农民合作社独具的特色。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进一步修改了合作社原则,以指导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发展。
——摘编自田友《农民合作社称谓演变及其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