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 | 旧城 | 新都 |
北魏 | 平城 | 洛阳 |
金 | 会宁府 | 中都 |
清 | 盛京 | 北京 |
材料 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荷兰人曾先后进攻澳门、台湾,遭到明朝官民的坚决抵抗而失败。1608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发出指示:“我们必须用一切可能来增进对华贸易,首要目的是取得生丝,因为生丝利润优厚。”1621年,荷兰人得知西班牙人也计划占领台湾,遂于次年再次侵占澎湖,并于1624年侵占台湾南部。1642年,其势力扩张到台北部。1661年,郑成功进军台湾,并正告荷兰驻军,台湾和澎湖列岛应由中国政府管辖,岛屿上的居民都是中国人,“他们自古以来占有并耕种这一土地”。荷兰人试图以赔款的方式换取郑成功退兵,被拒绝。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台湾根据郡县制,设立一有二县;兴建孔庙,建立学院、府学、社学等完整的学校体系;开科取士,“三年两试,顾料、岁例开试儒学”;许多文人学士随之入台,写下了台湾第一批文学作品;大量移民涌入,台湾的人口迅速增加。
——摘编自陈孔立主编《台海历史纲要》
——摘编自朱寒冬《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特点发微——读<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材料二 明成祖时期,为协调地方事务,开始派遣都察院的都御史、御史担任巡抚。巡抚可以监察地方,同时也处理朝廷指派的其他事务;事毕还朝。明朝中后期,巡抚已经“总领一方,凌驾三司”,职权扩大到军政、民政各项事务。同时,巡抚又“带风宪之衔,不独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无不可入告”。朝廷也逐渐允许巡抚开府建衙,携带家眷常驻地方。此后,巡抚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地方官员的利益,对地方的监察职能逐渐减弱。到了清代,督抚制度完全固定下来。
——摘编自史云贵《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等
材料一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说,必须“礼崩乐坏”,然后才有“天下定于一”。自秦汉以来,中国历代政治家、史学家都无一例外地关注“封建”与“郡县”之间的区别,足见由“封建”转向“郡县”,确实是中国社会演进中的“历史大关节”。以“封建”与“郡县”为历史性标志的两种政治体制,其间的重大区别,今人据以判断的视域自然要比古人宽阔得多。
——摘编自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
材料二 唐、宋时期,在鄂西民族地区推行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明朝土司制度与羁縻政策的区别在于由松散的统治变为严格的控制;在承袭、纳贡、征调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对鄂西民族地区的控制。鄂西土司制度随着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实行改土归流而消亡。
——摘编自彭建英《中国古代羁縻政策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