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为了论证以法治取代礼治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对于法的概念等进行了探讨。慎子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韩非也认为只有“去私曲,就公法”,才可以“民安而国治”。
——摘编自张晋藩《法尚公平:中国古代的法治追求》
材料二 自秦以来,中国二千年的法律是“为上而立”的,是专制帝王用来“驱迫束缚其臣民”,使臣民“恐怖慑服”的“防奸”手段。他强调政府应该为民立法,这样才合乎“天理人情”,才是“治国之法”……“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
——摘编自严复《法意》(1909年)
材料三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摘编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公债券(1932)
材料一 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苏区合作社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是一个战斗组织。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解决红军家属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从而保证"扩红"运动的顺利开展;二是生产和收集粮食、筹集物资以满足前线需要。合作社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为查处和清除混入合作社的阶级异己分子和腐败分子,维护贫困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地位,保证合作社的纯洁性。
——摘编自易棉阳《中央苏区合作运动与相关革命运动的关系研究》
材料二 一九四七年七月至九月,中共中央工委在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总结土地改革运动的经验,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场中国农村社会的大变动,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大革命……国民党政府财政严重入不敷出的状况,由于内战军费的激增和豪门资本恣意中饱,本来已病入膏肓,无药可救。货币飞速贬值,物价如脱缰野马般猛涨,米价在一九四八年二月突破每石三百万元,到七月就突破三千万元。蒋介石叹道:“经济危险至此,比军事更足忧虑。”
——摘自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
材料三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会议形成《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三种形式,即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当时条件而言,中央明确要求大量发展互助组。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推广常年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1953年11月,全国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约有4790多万户,占当时全国总农户的43%,其中,参加互助组的户数约占组织起来的农户总数的94%以上。
——摘编自赵胜《论建国初期农村的互助组制度》
①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废除资本家私有制”的目标
②在各级政权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上实行“三三制”原则
③经中共中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④规定“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
图1 粮食突击运动
①是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尝试 ②实行“三三制”的民主原则
③选举毛泽东为临时政府主席 ④制定宪法大纲、通过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