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罗马帝国前期是罗马法发展的鼎盛时期。在帝国社会中,庞杂的法令需要加以编纂整理,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也要求从财产关系方面确切地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从公元3世纪开始,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陷入危机,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律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因而着手进行法律汇编工作。此后几个世纪,陆续颁布了《格里戈里安法典》、《赫尔摩格尼安法典》、《提奥多西法典》等等。后来,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则在前述基础上编成了集罗马法大成的《国法大全》(即《罗马民法大全》)。
—摘编自吴子廑、齐世荣主编《对西方个人本位法律传统的几点思考》
材料二:纵观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律思想,其具体制度设计上颇具差异,但无一例外的彰显了对个人本位个人价值的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观念仍然是西方社会法治的价值基础。
—李盼盼《对西方个人本位法律传统的几点思考》
材料三:尽管在雅尔塔已经埋下不和的种子,人们仍普遍地对雅尔塔会议表示欢迎,认为它是同盟国合作的顶峰。同盟国的合作还表现在联合国(UN)的成立上……同其前身国际联盟一样,联合国的建立也是为了完成两大任务: 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和妥善处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同国际联盟一样,联合国也是作为各主权国家的联盟而建立的。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一 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简,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是秦王朝一名与法律有关的低级官员。这些秦简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经过分类整理,其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等十种。在《秦律十八种》的“田律”主要涉及农田管理,农业耕种,粮食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其内容也非常简单,其中一条:“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简单释义为:春天二月以后,不可以砍伐山中的树木、木材,不可以在河流中筑坝阻挡河流。《封诊式》是关于查封与勘验程序式的一部书籍,书中大部分内容均以案例为主,有审讯犯人、抓捕、自首、惩办、勘验等方面内容。此外,睡虎地秦简中的一些法律形式影响着后世法律的制定。比如《法律答问》,这部分内容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条,而是通过问答的方式解决司法中的难题,有的直接给予司法处理的答案或结果。这样的问答有效的解释了法律,解释了罪名有助于司法审判的精准。这种方式,到了后世经常使用。
——姚远《云梦秦简中的秦代法制》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