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他(孟德斯鸠)主张君主国家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国王只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首脑,司法权则应该属于陪审法庭。……他还强调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要由君主批准,而立法机关也要干预一些行政方面的问题——如财政问题和军队问题。
——以上摘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
材料二:他(卢梭)要求在这个共和国里实行直接民主。在立法工作中,每个公民都直接参加法律的制定,参加法律的讨论和表决。他反对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制定法律,他认为在制定法律的工作中,人民的意志是不能被代表的。
——以上摘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
材料三:没有均衡,制度就会因缺乏必要的张力而松弛,如同长短不一的桌子难以支撑起平展的桌面一样。因此,“有衡”对于政治制度文明来说,犹如大坝之于河水。没有均衡,就没有制度,一项新的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形成一种新的权力或利益的均衡。制度因有均衡而存在,也会因打破均衡而消亡。
——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
引发一次制度变迁 使用非革命的手段 新国王由议会“创造” 此后确立君主立宪制度 |
材料一:启蒙运动不是陡然而至的。新航路开辟使欧洲人认识到世界其他地方还存在迥异的民族、宗教和文明形态,使基督教关于人类的起源的说法成为虚假之言。16世纪后期,法国人文主义作家蒙田鼓励人们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来认识世界,而不要迷信权威。17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一种全新的探索真理的方法,即依靠实验、观察和推理揭示自然界奥秘,而不是盲信权威,为人类认识世界提供了哲学认识论上的批判方法。中国的文化常被用来对比和批判欧洲的旧制度和文化。伏尔泰对中国由明智的君主和哲学家统治赞赏备至,据此提倡实行开明的君主制。这些内容都被用于揭露法国文化和制度的非理性,以及在法国宣传启蒙运动和社会变革的理由。
——摘编自《从概念史的角度看启蒙运动》
材料二:“光荣革命”的价值并不是它的形式(国王易人)所能衡量的……1689年,国会通过了两项重要的法案:《权利法案》和《宽容法》。根据前者,国王的特权完全被剥夺,英国结束了她的君主专制主义,而开始了一个民主的议会政治的新时代;这不只是英国政治史的新阶段,同时也是世界史进步的重要里程碑;根据后者,英国的不从国教分子经过了长期奋斗,终于获得了基本的信仰自由,这实是宗教革命的原则之更进一步的扩张。
——《民主制度与近代文明》
材料一 法律在两河流域的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据英国学者萨格斯统计,在迄今所发现的楔形文献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在苏美尔文献中占 95%左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得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成为两河流域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木颁布的《乌尔纳木法典》是迄今发现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开创了两河流域成文法典之先河。影响最大的法典当属《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由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涉及诉讼程序、盗窃、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方面,是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摘编自关颖、唐韵娣《欧洲文化源流》
材料二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不过英国至今并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其宪法的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侧。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无论其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还是不成文的惯例和判决,都是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积累,逐渐定型、完善的。 新的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旧的宪法渊源,而是对旧的渊源的继承和充实,使其能够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摘编自《外国法制史》
材料一 光荣革命后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度,这在当时的世界是最为开放的政治制度,其他国家不可望其项背。但国家政权掌握在贵族手中,在选举上存在着议席分配不合理、选举权狭小及选举手段腐败现象,而工业革命孕育的两个新的阶级(工厂主阶级和工人阶级)却完全没有政治权利,这不能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因而被当时的人称为“旧制度”。
——钱乘旦主编《世界现代化历程·总论卷》
材料二 1832年6月7日,经过18个月的激烈斗争,改革法案由国王签署,正式生效,第一次议会改革成功了。从内容上看,第一次议会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变动。然而,有第一次改革就会有第二次改革,第一次改革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表明制度变革是可以进行的,而且不可阻挡,适时的变革最为明智;改革之路可以走得通,其必要的前提是:人民持久的斗争,统治者适时的让步。从改革的最终成果看,得益最大的是中等阶级,但其他阶级并非有所失,在日后的历史进程中反而有所得。
——摘编自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
完成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