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
统治时间(年) |
祭祀次数 |
频次 |
元 |
98 |
0 |
/ |
明 |
276 |
14 |
19.7 |
清 |
268 |
30 |
8.9 |
材料一:
春秋时代,郡县制开始萌芽。楚、秦、晋等国出现了县,最初设在边地,带有边防性质。郡的出现比县稍晚,也多在边地。到战国时代,在边地的郡下分设若干县,产生了郡县两级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郡县制推向全国。汉武帝时,刺史代表中央巡查郡县吏治。东汉时,刺史已有固定治所,并掌握了地方行政权,对所部郡县官吏实行管理,州正式成为地方行政区。州郡县三级制历两晋南北朝不变。
——摘编自薛明扬《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等
材料二:
宋代创建了以交通路线为主干来划分政区的路制。每路设四个机构,分别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形成了“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的分工格局。
——摘编自张小稳《宋代的路:划时代的地方行政制度设计》
材料三:
如果说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尼布楚条约》的签订将清朝由传统王朝国家带入了近现代主权国家行列,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清朝实现了“大一统”,基本完成了对中华大地的全部统一。面对如此辽阔的疆土,清朝统治者试图构建“大一统”“臣民国家”,在统治体系和治边政策上都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
——摘编自李大龙《试论历代王朝治边政策的继承与发展》
材料一:唐朝在总结秦汉边地设置郡县得失的基础上,首创了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府州制度。唐太宗平定突厥后,在其原地设置羁縻府州,任命该族首领为都督或刺史,世袭其职,让其继续统辖本族人民,但必须由中央任命,同时取消了少数民族首领原有的“可汗”称号。羁縻府州赋税不上交中央财政,户口一般也不上报户部。该制度在突厥实施成功后,又推广到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唐政府在上述羁縻府州基础上设立都护府,代表中央行使对羁縻府州的管理权,如安西、北庭都护府管辖西域各羁縻府州。都护由汉人担任,中央任命,不能世袭。唐王朝设置的羁縻府州遍布于东西南北各边疆民族地区,边疆的行政包括都护府、都督府、州、县四级,共约八百多个。
——摘编自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材料二:清朝入主中原以后,继承了中国历史上传统的“羁縻政策”,在新疆表现得尤为明显。1762年,乾隆皇帝在统一了天山南北路以后,设伊犁将军,统辖全疆。在行政体制方面,清政府在新疆东部汉族人口较多的地区,实行州县制,其行政、司法、税收等制度均同于内地各省。在蒙古族、哈萨克族和维吾尔族中,实行“札萨克制”“伯克制”,册封或任命各族首领,由他们对本地区本民族人民直接进行统治,各项制度仍按旧俗。近代边疆危机迫使清政府对其边疆治理政策进行调整,1884年11月,清廷正式批准新疆建省。新疆实行与内地一致的行政管理制度,取消原为伯克、阿訇所掌握的司法权,各级官府把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作为重要职责,实力推行。1885年,孤悬东海的台湾继之建省,1907年,东北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改设行省。
——摘编自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