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繁盛的时期,国家经济繁荣昌盛,国家政权组织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并且唐朝崇尚儒家思想,皇帝出台的各项政治措施也都宽泛仁爱,其法律体系中的立法思想也是极其活跃,《唐律》的形成为唐朝的社会环境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也为唐朝的立法、守法、执法形成了统一体。唐代《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唐律为了保护封建官吏的利益,将官吏犯罪划分为公罪和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则。《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法典,是唐律的典型代表。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后来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亦被宋元明清所继承,在东亚也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陶舒亚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在共和国早期,政府被贵族所垄断,贵族利用政治特权压迫平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人的最大成就,无论就其本身的固有价值,还是就其对世界历史的影响而论,在很大程度上讲,罗马法是罗马法学家的理念或思想铸就的。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影响》
材料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上了经济高速发展的道路。时至今日,“中国模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发展道路,引起了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2008年2月7日德国《新德意志报》上的文章说:“中国定将实现一种特殊的民主,这种民主将考虑到这个大国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特点。这种亚洲‘社会主义民主’所涉及的是史无前例地继续思考‘孔子的公共伦理’,而不是抽象地复制西方资产阶级民主。”
时间 | 成就 |
533年 | 查士丁尼命人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编写《法学汇纂》(50卷) |
533年 | 颁布《法理概要》,作为学习罗马法的教材 |
565年 | 法学家将534年以后查士丁尼陆续颁布的168 条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新法典》 |
材料一 隋唐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唐朝的“律”基本是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四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唐高宗永微四年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将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同时,唐律也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违反者要处罚。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的简便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摘编自卜宪群《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 西罗马帝国,在蛮族日耳曼人的不断侵蚀下,于476年宣布了灭亡。罗马人同日耳曼人社会生活条件存有巨大差异:一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另一则是刚从氏族社会解体的自然经济社会。因此,面对罗马人相对发达的精神层面——文化,尤其较发达的罗马私法则不可思议,领略不了罗马法及其精神。同时由于不断的战争、瘟疫摧残着西欧,致使田地荒芜,商品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海上繁荣的贸易消失,城市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从此西欧进入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罗马法也隐没不彰,步入了沉寂。
——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
材料
黑格尔(1770—1831,德国哲学家)关于自由的三个阶段的模式:“对东方世界来说,一个人是自由的;对希腊罗马世界来说,有些人是自由的;对近代世界来说,人人都是自由的。”
——摘自(英)柯林伍德著《历史的观念》
根据材料并结合世界史相关知识,评析材料中的观点.(要求:对材料的整体观点或部分观点进行评析,态度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