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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规定公务员考绩惩处分为解职、降级、记过三种。公务员年考四等记过、五等降级、六等解职。1943年颁布的《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公务员考绩惩处为:年考总分在60分以上者留级:总分不满60分者降一级,不满50分者免职。这反映了国民政府( )

    A . 重视对官员的甄别审查 B . 建立起近代公务员制度 C . 文官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D . 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