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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刘某替女儿刘某苑(未满18周岁)与恒某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万元。协议约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上了318学时后,刘某苑因个人原因向恒某公司提出长期请假。请假后,刘某、刘某苑认为与恒某公司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但该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是以留学为诱饵进 行诈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6.8万元。恒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 英语培训合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恒某公司实施了欺诈,判决刘某、 刘某苑承担违约费6800元,结合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恒某公司返还3417。元。

    结合材料,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1) 运用合同履行的原则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2. (2) 本案中谁应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