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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审理此案的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认为,对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对其加购的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从而避免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相关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生活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的商品与服务。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1) 分析法院对沙某“首单购买行为”与“加购行为”不同判决的法理依据
    2. (2) 说明该案判决的社会价值。